依据卫生部办公厅卫办医发(2008)61号《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医疗机构含兴奋剂药品使用管理的通知》,特制订本制度。
一、含兴奋剂药品在药品说明书或外包装上应注有“运动员慎用”标识。此项工作由生产厂家完成。
二、为运动员开具药品的注意事项。此项工作由医生完成。 1.首选不含兴奋剂药品。 2.必须使用含兴奋剂药品时,应充分告知药品性质和使用后果,其本人在国务院体育管理部门获得“同意使用”证明后,医师方可开具含兴奋剂药品的处方。 3.急诊情况下使用含兴奋剂药品前,应与运动员签署《知情同意书》。 4.选择含兴奋剂药品时,我院His系统提示行有“含兴奋剂药品”的提示。
三、为运动员调配药品的注意事项。此项工作由药师完成。 药师见到处方上有红笔注明“奥运会运动员”和“含兴奋剂药品”标识时,要加强对处方的审核,与处方医师进一步核对运动员的身份及使用含兴奋剂的药品信息,确认无误后,方可调剂含兴奋剂药品,并要向运动员提供详细的用药指导。
四、为运动员开具含兴奋剂药品操作流程 1.首先询问患者是否为运动员。 2.选择药品后,看提示行确认该药品是否含兴奋剂。 3.如果是运动员,要求其出示国务院体育管理部门的“同意使用”证明;急诊情况下,要取得运动员签字的知情同意书,方可开具含兴奋剂药品。 4.为运动员开具的处方右上角用红笔注明“奥运会运动员”字样,如所开具的药品中含有兴奋剂药品时,还要用红色字体注明“含兴奋剂药品”。 5.药师见到处方上有红笔注明“奥运会运动员”和“含兴奋剂药品”标识时,要加强对处方的审核,与处方医师进一步核对运动员的身份及使用含兴奋剂的药品信息,确认无误后,方可调剂含兴奋剂药品,并要向运动员提供详细的用药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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