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剖析男性间性暴力的典型案例
作者: 时间: 2009-03-06 20:40 来源: 点击:
据中国社会科学院科研局 刘白驹 教授透露,目前正在制定的《治安管理处罚法》可能对同性性侵犯作出相应规定,猥亵他人处5日以上10日以下的行政拘留。虽然,按照有关专家的说法,此项规定欠缺力度,但如果这项规定能够实现,这将是我国立法历史上的一大突破使
 据中国社会科学院科研局 刘白驹 教授透露,目前正在制定的《治安管理处罚法》可能对同性性侵犯作出相应规定,猥亵他人处5日以上10日以下的行政拘留。虽然,按照有关专家的说法,此项规定欠缺力度,但如果这项规定能够实现,这将是我国立法历史上的一大突破——使性犯罪中的被害人中性化,而不再仅指妇女。

  经过有关性学专家和法学专家研究,我国同性侵害、尤其男性间性暴力的恶性事件呈逐年上升趋势。据北京市监狱管理局统计, 2003 年至 2004 年度,因同性性侵害引起的犯罪案例占当年度犯罪案件总数的 4 %,并且近些年由此类事件诱发的其他类别的刑事案件亦有明显的上升趋势。在这些案件中,有近七成的罪犯是同性暴力侵犯中的受害者,但是由于法律的空白,对同性性侵害施暴者不能予以惩治,从而导致被侵害者对施暴者报复,最终触犯法律。

  同时,我国刑法自 1997 年取消流氓罪后,男性遭遇性暴力侵犯,包括遭受鸡奸,在法律上出现了空白。罪刑法定原则的适用比照类推原则无疑这是进步,但这加大了司法实践中对同性性暴力事件处罚难度。

  正当人们对同性性暴力侵害事件议论纷纷之际, 2005 年 6 月底,在苏州,一位打工者刘某多次遭到老板性暴力侵犯,刘某刑事自诉到法院,但因缺少证据法院未予立案。

  这些同性性侵害的受害者应当怎么办呢?这个问题摆在立法者面前,如何保护他们的权益,无疑已经迫在眉睫!

  男性间性暴力 十大典型案例

  案例一:

  2005 年 6 月 13 日 ,徐州小伙刘某遭到老板李某的性侵犯,由于害怕失去工作,接连数夜受到其性侵犯,最终,刘某忍无可忍,于 7 月 3 日 来到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欲自诉,但是,虎丘法院因无法律保护男性性权利无法立案。

  16 日晚上 9 点多,小刘干了一天的活,特别累,躺在床上就睡着了。后半夜,小刘觉得身体不舒服,醒来之后发现李某正摸他,考虑到前两天李华田的威胁,小刘只好装着睡着,“……后来他把生殖器塞进了我的肛门……有十分钟那么久,后来痛得忍受不了,我就把他推开了。”小刘小声地说。

  “那对你造成什么样的影响呢?”

  “我无法接受这个事实,感觉男性的尊严被磨灭。”小刘恨恨地说,“如果处理不了的话我甚至想杀掉他。”

  案例二:

  2005 年 3 月 22 日 ,吉林省九台市营城镇一个 15 岁的男孩抢劫邻家的 10 岁男孩,尔后又将他“强暴”。当日 13 时,小军同家人到公安机关报了案。后小强被警方抓获。小强对抢劫、“鸡奸”的事实供认不讳。

  案例三:

  前不久的一天晚上,一名年近 50 岁的总经理带了一名年轻的下属外出赴宴。开了间房后,该经理爬上了下属的床,还提出了非分要求。上司的举动让他的下属感到非常震惊和害怕。但碍于情面,他没有发作。

  报案后,如何处理总经理,派出所却犯了难,因法律没有规定,不能对其采取任何刑事强制措施。

  案例四:

  2004 年 11 月 3 日 凌晨,在兰州打工的 18 岁小伙被一 50 多岁的男子在一私人旅社中“奸淫”,受了屈辱的小伙当日上午一大早向警方报案。

  案例五:

  2004 年 10 月 9 日 ,周杰加班至深夜,回家走到楼梯间时,忽然被人抱住,周杰立马认出该人就是自己的合租同伴。“张哥……快放手!你这是干啥?”见对方认出了自己,张姓男子顺势放开挣扎中的周杰,也不答话就退回到屋内。

  哪知张姓男子并未就此罢休,不时敲打周杰的房门,直到警察闻讯赶来。巡警也很无奈,表示只能对张某当场教育,并提出严重警告,却无法将其刑拘,事情只有不了了之。

案例六:

  2004 年 9 月 3 日 ,对于从四川新都来蓉找工作的 19 岁男子刘某来说,凌晨是噩梦的开始,自己为了节约费用,就在锦里东路府南河边的石凳上露宿,不料于次日凌晨 4 时左右惨遭一名男子非礼。

  案例七:

  2004 年 8 月 21 日 凌晨,辽宁省抚顺市在大连打工的 16 岁男孩马克(化名)在睡梦中被 38 岁的老板强暴。 8 月 24 日 ,大连市公安局中山分局下发了《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该经理给予行政拘留 15 日的处罚。后马克诉至法院,法院一审判决给予原告医药费、精神赔偿金 5 万余元。

  案例八:

  2004 年 2 月 19 日 ,哈尔滨一男人因遭同性“奸淫”愤而杀人,爆出暴力命案。

  案例九:

  2003 年 11 月下午,犯罪嫌疑人广东省海丰县海城镇某小学男教师叶某以“作业不认真要重写”为由,让该校两名五年级男生到其房间补做作业。到房间后,叶某先对两少年训斥了一番,声称要罚打屁股。其间,叶某心生歹念。叶某连吓带诱对两名少年在椅子和床上先后实施了“鸡奸”,两少年只能忍着泪任其摆布。

  案例十:

  2000 年 12 月 26 日 ,还未满 17 岁的重庆市綦江县扶欢镇少年何宏来到重庆市某重点中学当保安。结果被该校教师赵某强暴。

  谁在实施同性性侵害

  民工的“苦行僧”生活

  据不完全统计,北京市建筑行业从业人员约 20 万人,其中民工约 17 万人,半数以上的人半年没有过性生活,长期处于性压抑状态。由此,这一群体极易引发系列的社会问题,包括对男性的性暴力。

  2004 年 6 月 27 日 中午 2 点,如火如荼的北京中医药大学宿舍楼施工地。

  “多长时间没有性生活了?”正在刮胡子的老吴因受伤正在休息,对于这个问题,老吴显然很惊讶,尴尬地笑了笑,说有三个月了。当问起有没有性压抑现象,老吴说:“当然有了!都出门在外这么长时间了,”一声叹息后则是一段时间的沉默。稍后,老吴说,“都是大老爷们,说不想那是假的。”

  “那您平常还有其余的业余活动吗?”老吴摇了摇头,说:“平常干了一天活,累都快累死了,大家也就回来躺床上侃大山。也有些不老实的,出去喝酒打牌,甚至找小姐。”“找‘小姐'的多吗?”“不多,少数。一个月才挣几个钱,全攥在手里,生怕它漏了,哪还想出去潇洒!”在老吴看来,找“小姐”是一种想象中的潇洒。

  老吴的哥们儿老杨说,有些时候真的很难忍受寂寞,不过大家一般都会克制自己。但也有忍不住的,有一个叫高树洪的,平常下了工经常跑到旁边小区里偷看妇女洗澡,几乎是天天去看,后来被埋伏在附近的民警抓走了。

  你们在性压抑的时候尝试过其他的方法吗?老杨说:“还能怎么着,自己来呗!出这种事,有可能是心理变态,也有可能是民工压抑太久无处发泄,憋红了眼什么事情干不出来!”

  望京医院急诊部工地的民工宿舍,里面又潮又黑,记者和几个来自河南的民工聊了起来,他们都承认民工的性生活太压抑,无处发泄。一个民工说:“我们像监狱里的犯人一样,压抑久了,什么事情都可能发生。”

  在另一建筑工地,对性压抑问题,几个四川的民工异口同声地说:“有啊!”一个小伙子用四川话笑着说,“早就想喽!”当问到有没有通过侵犯别的同性而达到发泄目的的,有一个老民工欲言又止,不停地追问下,他说,他以前在四川干活的时候,有一天晚上,隔壁宿舍一声尖叫害的大伙都从睡梦中惊醒,发出叫声的是刚来的一个小伙子,问他出什么事他也不说,大家都以为发神经,于是回去睡觉了,第二天,隔壁宿舍中的一个民工声称看见那个小伙子被胡八(一民工的绰号)鸡奸了。从此,小伙子越来越不爱说话,这事不胫而走,最后小伙子辞退了工作,离开了工地。

监狱中的性侵犯

  2005 年 7 月 3 日 ,记者就同性性侵犯的话题,走访了北京市监狱管理局,并在其工作人员的带领下前往北京市监狱。

  北京市监狱管理局张调研员说,从他所掌握的资料来看,在同性性侵犯群体相对较多的男性聚集地中,同性性关系多表现为一种“以强凌弱”,并不是“因爱慕而发生的占有或者奉献”的“恋”。同时,他们也是艾滋病“高危人群”,对社会稳定也造成一定危害。

  在采访中,张调研员特别指出,因同性性侵害而诱发的其他类型犯罪案件亦有明显的上升趋势。

  在北京市监狱,现年 21 岁的孙战接受了记者的采访。他原是北京市某行政机关的一名保安。 2003 年 6 月的一天晚上,孙战受到该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张某(男性)的性侵犯。 2004 年 7 月 7 日 ,孙战以告发张某相要挟,勒索张某现金 2000 元。

  2004 年 7 月,孙战再次向张某要了 3000 元。后来,张某不堪勒索,报了案。

  法院认为孙战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 2 年。张某的权益得到了保护,但是,对于张某对孙战实施的性侵犯行为,法院却因法律没有规定无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北京市监狱一位负责人说,在监狱中,有些犯人由于长年见不到异性,而且一直处于性压抑的情形下,致使不少人产生了非正常的性趋向。在监狱中,也发生过对同监犯人进行性侵犯的行为。

  出现这样的情况如何解决?前些年就有人提出要在监狱设“夫妻房”,主要是在犯人的妻子到监狱探监时使用。但是对这个问题的争议很大,有些人认为这是监狱管理人性化的体现;但是也有人认为,如果这样搞谁还会怕坐监狱?进监狱服刑本来是对违法犯罪分子的一种惩罚,如果连“夫妻房”都送进了监狱还怎么能体现法律的威严?最终这项议案没能获得通过。

  这位负责人说,目前没有哪个国家能够在监狱设立类似“夫妻房”的先例,但是对于监狱中犯人由于性压抑造成心理扭曲的问题如何解决,应该是监狱管理工作未来面临的新课题。

  青岛大学医学院的张北川教授说,在监狱中,犯人基本上没有与异性在一起交往的可能。

  在男犯人中,参与同性间性行为的犯人,一般分为两类:一类是主导者,这类犯人的身体更加强壮,比其受害者年龄更大一些,他们更有可能是同性性暴力实施者。另一类是顺从的性角色,他们在监狱中的地位较低,并且失去了一部分男子气质,他们的身体不太强壮,对于同性性暴力实施者来说,这样的人更有吸引力。

  国外研究发现,监狱中的性暴力具有下列特点:大多数性攻击者并不把自己看成是同性恋者;性释放并不是性侵害的主要动机;许多性攻击者肯定继续参加帮伙强奸,以免使自己成被害人;性攻击者本人的男子气质在过去遭受过严重损害。

娱乐界的“娱乐”

  2001 年 9 月 8 日 ,北京某舞蹈学校领导向北京市朝阳区公安分局报案,称红豆在任教期间,多次以见明星、请吃饭或钓鱼为名,先后将 7 名男生带至家中或宾馆内进行猥亵。同年 12 月 27 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红豆。 2002 年 6 月 20 日 ,北京朝阳区法院对红豆猥亵男童案进行宣判,一审判处红豆有期徒刑 3 年 6 个月。 2004 年 5 月 20 日 ,因服刑期间表现良好,红豆被假释出狱,假释考验期从去年 5 月 20 日开始至 2005 年 6 月 16 日 结束。不久被聘为首艺歌舞团歌手。

  迈克尔·杰克逊涉嫌性侵害、性骚扰男童,在 2004 年 4 月被大陪审团以十项重罪罪名起诉,使得这位男星面临可能被判最高十八年的有期徒刑。这件明星司法案经过长达四个多月的审判,美国时间 13 日下午法院宣判,陪审团在考虑了七天之后,一致同意十项罪名均获无罪。

  同性性侵犯发生在娱乐界被人认为是“有钱人的游戏”,如果红豆侵犯的是成年人,恐怕最后也只能逍遥法外。国外虽然有相当健全的法律,但是迈克尔·杰克逊等巨星的名气也会让法律制约乏力。

  同性性侵害的危害结果:

  身体伤害

  司法部预防犯罪研究所吴宗宪研究员说:“男性性侵犯一般都采取肛交的方式,这样对受害者的身体造成很大的伤害。”

  主要体现在: 1 、疼痛难忍,引发各种身体疾病。鸡奸指男性把阴茎插入性对象的肛门进行交媾以获得性快感,是男性同性性骚扰的主要性行为方式,因为肛口括约肌的敏感反应及直肠黏膜无法分泌润滑液,所以一般人在被阴茎插入肛门后会感到疼痛难忍。鸡奸会给人造成肛门括约肌失禁,肌肉损伤、感染。 2 、增加了传播性病和艾滋病的风险。在发生同性性强暴时,非常容易传染性病与艾滋病,施暴者精液中的艾滋病毒( HTV )极易通过直肠粘膜内的细微损伤处,与对方的血液接触而传播。

  1996 年调查,北京艾滋病感染者中, 48% 是男同性接触者。 1998 年调查发现,在已监测过的男同性接触者中, 2.5% 已感染了艾滋病,这一数字在 2001 年已高达 5.9% 。

  精神损害

  1 、产生强奸精神创伤综合征。在遭到性侵犯后,出现了心理学上称为强奸精神创伤综合征急性阶段的典型表现。急性阶段会从遭到强暴后一直延续数周时间。强暴发生后的几个小时,受害人的情绪都是外现性反应:极度恐惧、紧张、焦虑。接下来内心自我人格上的巨大创伤导致生理上的反应,如头晕、失眠、四肢无力、厌食等。此外,受害人会表现出害怕独自一人、自闭、强烈的内疚、自责懊恼等心理反应。

  接下来第二个阶段被称为重组阶段。性侵犯给受害人带来的伤害、耻辱在重组阶段被不断回想加深。本来受害人试图忘掉那段经历,但他内心痛苦的感受和世人对遭强暴者的偏见挥之不去,加上受害人有充分的理由怀疑自己感染艾滋病病毒,更加重了他的心理负担。

  2 、产生自杀的念头。被侵犯的一方往往会在精神上受到很大的打击,甚至会产生自杀的念头。

  个人权利侵害

  严重侵犯了公民的性权利,公民享有性自由权,同性性强暴对公民的性自由权构成侵害,同时也侵害到公民的身心健康权、人格尊严权和人身自由权。

  男性性权利是构架男性公民人身自由权利完整内容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样应当给予法律上、包括刑法上的保护。我国刑法以保护公民的基本权利为主要任务,其中,公民的人身权利是公民基本权利的重要内容,它包括了公民的生命权、健康权、性自由权、人身自由权、人格权、名誉权等一系列公民依法享有的与其人身不可分离的权利,危害其中的任何一项权利,都构成对公民人身权利侵犯,都是与国家法律的规定相悖的,情节严重的还要受到刑法的追究。

  社会危害

  1 、报复施暴者,破坏社会秩序。司法部预防犯罪研究所吴宗宪研究员指出,目前,同性性强暴的受害方,常常会选择“私力”救济的方法,往往采用违法手段来报复施暴者,造成社会秩序进一步破坏。

  2 、无法律依据,必然纵容实施者。另外由于现在同性性强暴不是犯罪行为,这将纵容施暴者实施同性性强暴行为,造成此类案件不断增多,必然会引发一系列的社会危害。

  3 、违反了正常的性道德观念,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侵害男性公民性权利的行为具有社会危害性。事实证明,某些侵害男性公民性权利的行为所造成的社会危害也是十分严重的,其一方面损害了他人在性方面的正常感情和心理,给被害人人身以及精神上造成严重的伤害,另一方面则违反了正常的性道德观念,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因此,对这类行为不给予严厉打击,无疑谈不上对公民权利的保护,也是对这类危害行为的放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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