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国家卫健委
1月15日,国家卫健委同国家短缺药品供应保障工作会商联动机制成员单位,组织起草了《国家短缺药品清单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正文如下:
国家短缺药品清单管理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加强国家短缺药品供应保障,建立健全短缺药品清单管理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规定,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短缺药品保供稳价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9〕47号)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短缺药品,是指经我国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上市,临床必需且不可替代或者不可完全替代,在一定时间或一定区域内供应不足或不稳定的药品。
为加强药品短缺风险预警,国家对临床必需易短缺药品进行重点监测。临床必需易短缺药品是指经我国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上市,临床必需且不可替代或者不可完全替代,供应来源少,存在供给短缺风险,重点关注基本药物和急(抢)救、重大疾病、公共卫生及特殊人群等用药。
国家组织制定国家短缺药品清单和临床必需易短缺药品重点监测清单。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家短缺药品清单和临床必需易短缺药品重点监测清单的确定、发布、调整。
第四条 国家卫生健康委会同国家短缺药品供应保障工作会商联动机制(以下简称联动机制)成员单位制定国家短缺药品清单和临床必需易短缺药品重点监测清单并建立动态调整机制。
第五条 制定、调整国家短缺药品清单和临床必需易短缺药品重点监测清单应当以保障临床需求为导向,坚持科学审慎、分级应对、上下联动的原则。
第六条 国家卫生健康委明确承担短缺药品监测工作的部门,综合分析短缺药品多源信息采集平台监测信息和部门联通共享信息,原则上以同期纳入3个及以上省级短缺药品清单,省级联动机制通过直接挂网、自主备案和药品储备等方式在一定时间内仍无法有效解决短缺问题的药品,形成国家短缺药品基础清单。
国家卫生健康委承担短缺药品监测工作的部门根据以下信息综合分析形成国家临床必需易短缺药品重点监测基础清单:
(一)纳入省级临床必需易短缺药品重点监测清单的药品;
(二)省级报告的短缺药品信息;
(三)国家短缺药品多源信息采集平台监测信息;
(四)部门联通共享信息;
(五)生产企业数量少、临床需求量小且不确定的基本药物、急(抢)救、重大疾病、公共卫生、特殊人群等用药信息。
第七条 国家卫生健康委负责成立国家短缺药品清单管理专家库,由临床医学、药学、公共卫生、中医药、药物经济学、法学等方面专家组成,负责对国家短缺药品基础清单和临床必需易短缺药品重点监测基础清单中药品的临床必需性、可替代性等进行论证,分别形成推荐清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