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和提高疫苗临床研发水平,加强疫苗质量安全监管,12月24日,国家药监局下发了《预防用疫苗临床可比性研究技术指导原则》。
近年,随着经济和产业发展,预防用疫苗类产品的申报量逐年增多,包括非创新性疫苗的研发也在不断增加。《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的颁布实施,对疫苗也提出更高的监管需求。但目前我国临床研发质量和水平参差不齐,给疫苗的有效性和安全性评价带来了诸多挑战。
国家药监局为进一步规范和提高疫苗临床研发水平,落实国家关于加强疫苗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要求,明确和统一临床技术标准,保证同类疫苗注册上市时具有相似的安全性和有效性,指导非创新性疫苗的临床研发和评价,决定制订相关技术指导原则。
具体内容如下:
附预防用疫苗临床可比性研究技术指导原则
一、前言
为进一步规范预防用疫苗(以下简称疫苗)临床试验和提高临床研发水平,保证同类疫苗注册上市时具有相似的安全有效性,指导非创新性疫苗的临床研发和评价,特制定本指导原则。
本指导原则所述非创新性疫苗是指已有同类疫苗在中国境内上市,其在质量、安全性和有效性方面与已上市同类疫苗具有可比性的疫苗。本指导原则适用于采用免疫原性替代终点进行有效性评价的非创新性疫苗。对涉及处方和生产工艺等变更的疫苗,如需要通过临床可比性研究进一步评价其变更可行性的,也可参考本指导原则。
疫苗临床试验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执行《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按照《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GCP)、《疫苗临床试验质量管理指导原则》、《疫苗临床试验技术指导原则》、《预防用疫苗临床试验的不良事件分级标准指导原则》等相关要求进行。
本指导原则仅代表当前的观点和认识,随着研究和认识的深入将不断修订和完善。
二、临床试验前的考虑
对于非创新性疫苗,在研发立项时应充分评估已上市同类疫苗临床使用的有效性和安全性。
通常应首先进行候选疫苗(或称试验疫苗)与已上市同类疫苗(或称对照疫苗)在药学和非临床方面的比对研究,其比较数据结合临床试验结果用于评价两种疫苗的可比性。
上市疫苗关键质量标准项目的可接受限度(如抗原含量/效价、病毒滴度、产品及工艺相关杂质等),不仅须根据生产工艺能力、稳定性研究等药学研究数据确定,还需结合非临床研究批次和结果、注册临床试验批次的核定结果及临床试验安全有效性结果分析论证其合理性。因此,应在充分考虑生产规模的预期放大、生产工艺地址变更、生产参数调整及产品关键质量属性的变异度、产品货架期降解等因素基础上,选取在上述因素方面可代表上市生产的试验疫苗进入注册临床试验。建议采用商业化规模生产的疫苗用于申请上市许可的关键性注册临床试验(含加强免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