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距离第三次审议四个多月后,近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草案)》(下称《草案》)提请十三届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这已是草案第四次提请审议。
据了解,对于三审稿,有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部门建议进一步明确部门职责分工,加强部门间沟通协调。对此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提出了相应的修改,此次提请审议的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草案共10章110条,分为总则、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卫生人员、药品供应保障、健康促进、资金保障、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
社会办医应享受公立医院同等政策优惠
社会办医是我国医疗卫生事业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卫健委发布的《2018年我国卫生健康事业发展统计公报》显示,2018年末,全国医疗卫生机构总数达997434个,其中公立医院12032个,民营医院20977个。
根据每经的报道,草案第四十一条提出,国家采取多种措施,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依法举办医疗卫生机构,支持和规范社会力量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与政府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医疗业务、学科建设、人才培养等合作。
社会力量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在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重点专科建设、科研教学、等级评审、特定医疗技术准入、医疗卫生人员职称评定等方面享有与政府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同等的权利。
同时,社会力量可以选择设立非营利性或者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社会力量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按照规定,享受与政府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同等的税收、财政补助、用地、用水、用电、用气、用热等政策,并依法接受监督管理。
加大对医疗信息泄露等的处罚力度
近年来,医疗信息的安全性越来越受到重视。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代表和社会公众建议,加大对相关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并做好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衔接。
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对医疗卫生机构信息安全保障措施不健全导致医疗信息泄露等情形,增加规定罚款处罚。
对此,草案四审稿第一百零一条提出:违反本法规定,医疗卫生机构等的医疗信息安全制度、保障措施不健全,导致医疗信息泄露,或者医疗质量管理和医疗技术管理制度、安全措施不健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等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止相应执业活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对违法药品竞标者追责
目前,在医药领域,为了抢占市场,也不乏恶意低价中标、扰乱医药市场秩序者。对于参加药品采购投标的投标人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或者以欺诈、串通投标、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方式竞标的违法行为,四审稿给予了相应处罚规定。
草案四审稿第一百零三条提出:对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或者以欺诈、串通投标、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方式竞标的违法行为,除对相关单位给予处罚外,对其法定代表人等责任人员增加规定罚款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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