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蒲公英-雨轩
1月14日,安徽省药监局发布了《安徽省中药饮片(含中药配方颗粒)生产省本级日常监督检查信息通告(2019年12月)》。
通告显示,检查了三家药企。其中2家基本符合 GMP 要求,发告诫信,约谈,限期整改。一家不符合GMP要求,发告诫信,约谈,暂停生产,移交亳州市市场监管局依法调查处理。
从采取的措施来看,这是按照新药品管理法第九十九条来处理的,第九十九条规定:对有证据证明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监督检查情况,应当采取告诫、约谈、限期整改以及暂停生产、销售、使用、进口等措施,并及时公布检查处理结果。
此前,2019年12月20日,安徽、甘肃2省,有2家药企,经现场检查,不符合GMP要求,首次按照新药品法要求,分别对辖区内的企业进行停产措施。
一、安徽济生源药业饮片有限公司
检查时间:12月11-13日
检查结论:基本符合GMP要求。
处理措施:发告诫信,约谈,限期整改。
二、华润三九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厂外车间(淮北)
检查时间:12月5-7日
检查结论:基本符合GMP要求。
处理措施:发告诫信,约谈,限期整改。
备注:中药配方颗粒。
三、安徽药知源中药饮片有限公司
检查时间:12月17-19日
检查结论:不符合GMP要求。
处理措施:发告诫信,约谈,暂停生产,移交亳州市市场监管局依法调查处理。
新药品管理法
对日常监督检查的处理措施
新《药品管理法》对于未遵守GMP规定的,涉及到的执行涉及第九十九条、一百二十六条规定,具体如下:
第九十九条规定:
第九十九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药品研制、生产、经营和药品使用单位使用药品等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必要时可以对为药品研制、生产、经营、使用提供产品或者服务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延伸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和隐瞒。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高风险的药品实施重点监督检查。对有证据证明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监督检查情况,应当采取告诫、约谈、限期整改以及暂停生产、销售、使用、进口等措施,并及时公布检查处理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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