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家市场监管管理总局发布了对三家药企冰醋酸原料药垄断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对三家企业进行了总计高达1283.38万元。三家被罚企业分别是台山市新宁制药有限公司,没收136.09万元+罚款276.34万元,合计412.43万元;四川金山制药有限公司,没收235.91万元+罚款206.05万元,合计441.96万元;成都华邑药用辅料制造有限责任公司,没收286.22万元+罚款142.77万元,合计428.99万元。
具体见附件1~3:
附件1.行政处罚决定书(国市监处〔2018〕17号)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国市监处〔2018〕17号
当事人:台山市新宁制药有限公司
住 所:(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等法律法规,本机关依法对台山市新宁制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当事人)达成并实施价格垄断协议的行为进行了调查。本机关的调查情况和处理决定如下:
一、当事人与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的垄断协议
冰醋酸(无水乙酸)作为一种原料药,主要用于生产血液透析浓缩液,治疗晚期肾脏衰竭、尿毒症等疾病。根据我国药品管理有关规定,冰醋酸是生产血液透析浓缩液的必备原料之一,不具有可替代性。我国冰醋酸原料药市场需求量1500—1600吨/年,其中约90%用于生产血液透析浓缩液,约10%用于生产治疗真菌感染的药品。2017年以来,我国冰醋酸原料药市场实际只有当事人、四川金山制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川金山)、成都华邑药用辅料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成都华邑)生产销售冰醋酸原料药。
从法律主体看,当事人与四川金山、成都华邑是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主要理由是:对成分、性能、用途等因素进行分析,当事人生产销售的冰醋酸原料药,与四川金山、成都华邑生产销售的冰醋酸原料药均主要用于生产血液透析浓缩液,具有明显的可替代性,构成了直接竞争关系。当事人与四川金山、成都华邑作为生产销售冰醋酸原料药的主要厂家,是三个独立的市场主体,属于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
经查,当事人与上述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通过电话沟通、当面交流、召开会议等方式,达成了提高冰醋酸原料药销售价格的垄断协议。
2017年10月,江西锦汉药用辅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西锦汉)分别与当事人和成都华邑、四川金山进行电话沟通,交流冰醋酸原料药市场行情、交换产销量信息,提出共同提高冰醋酸原料药价格。当事人和成都华邑、四川金山均表示了提高价格的意愿。
2017年11月,在中国国际医药中间体包装设备交易会(厦门)期间,江西锦汉与成都华邑、四川金山进一步讨论了提高冰醋酸原料药价格事宜。2017年12月,江西锦汉相关负责人前往广东就上述讨论内容,以及共同提高冰醋酸销售价格与当事人进行交流,当事人对共同涨价表示认可。
2018年1月,江西锦汉与成都华邑、四川金山在南昌召开会议,进一步商议冰醋酸原料药涨价事宜。2018年2月,江西锦汉相关负责人再次前往广东向当事人转达了南昌会议内容,商议共同涨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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